债权转让协议效力
已回复2006-08-24 00:14:44
原告诉称:第三人欠原告90000元,被告欠第三人80000元,05年8月14日,原告与第三人签定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第三人将80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由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并且已经通知了被告,现要求判令被告支付80000元。原告并提供了如下证据:一、债权转让协议,二、电报通知,三、原告于05年9月24日出具的80000元欠条。
第三人表示:无异议,
被告辩称:对欠条的真实性有异议,退一步讲,假定属实,80000元的欠条也是被告于05年9月24日出具的,05年8月14日原告与第三人签定债权转让协议时,该欠条并不存在,也就是说,原告与第三人签定债权转让协议时,被转让的所谓“债权”尚未存在,因此,该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原告应当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05年8月14日后的债权债务属另外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教:被告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不符合法律规定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6-08-24 14:4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