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
已回复2007-05-08 13:59:43
你好律师,我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你一下,希望你能在百忙中抽时间给我答复一下。 1、我于2006年10月在山东临沂出了车祸,于2007年3月出院,鉴定为八级伤残。于2007年5月8日以后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那么赔偿标准应该使用2007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192元”还是应该使用2006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844元”(非农业户口)?2、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奖金应该计算在误工费中吗? 3、我仅能提供工资单和公司的扣发证明,而提供不出对方要求的完税证明(我工资较高,月7000元左右),法院会支持吗?4、我因交通事故造成脾切除,定为八级伤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和被抚养人抚养费吗? 5、交通事故对方负全责,对方入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请问我可否直接起诉对方的保险公司? 如果可以的话,那么法院会判对方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保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吗?恳切希望得到您的答复!!
1、应当使用2007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192元”
2奖金如果是每月都有的,可以算作工资收入,如仅是偶然的,不应当算是
3如你能提供事故前三个月的工资单和扣发证明,法院会支持的。
4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抚养费不会支持。
5你不可以直接对方的保险公司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7-05-08 20:5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