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有关问题
已回复2007-05-10 15:23:32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劳动合同的有关问题。
我是05年的高级技校毕业生,毕业后到了一所私立中专学校任实习教师,当时签了一个劳动合同,上面约定了不给办理任何社会保险,以每个月850元的工资签了2年的合同。现在不想在那里干了,可合同还不到期,那我能不能就不给办理社会保险为由,单方面终止合同呢?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你可以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的方式进行解除劳动合同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7-05-11 13:5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