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帮帮我朋友吧
待回复2007-05-25 15:26:43
律师:
您好!
我有一朋友,2002年花2万元托县委组织部的办公室主任安排去当兵,并说有安置卡。2003年该领导以给他姐找工作为由向他家要2.5万。结果工作没有找到,钱也没退回来。2004年底他退伍回来,可是那领导说工作的事得等等。在2005年4月他又向我朋友家要2.5万说是为了跑工作,并承诺这2.5万包含上岗费,说是在2005年8月就可上班。可是一直到2006年还没有安排好。在这期间又一再向我朋友家要钱。他们感觉不对,就没给。就这样等到2007年,在我朋友家人的一再催促下,他给我朋友安排到市场发展中心工作,属于自奔自吃编制。上班一个月后,我朋友才知道他这份工作没有工资,经过和领导协调仍没有效果。我朋友现在就
想要回所花的钱。能要多少回来呢?这在法律上属什么行为呢?能要一部分钱回来吗?我朋友该怎么做好?可以去法院上诉吗?请求律师帮帮我朋友,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