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帮忙解答以下案例分析吗??
已回复2007/6/8 13:16:22
1.甲公司与乙公司(承租人)签订了一份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由乙公司用2万吨-3.5万吨级的船舶在8个月之内装运原油40万吨一45万吨。双方所使用的是印定好格式的航次租船合同,即老式的"油轮航次租船合同"。该合同第13条订明:"本合同受装运货物船舶的船旗国法的支配。"8次载货之后,当事人之间就有关合同整体,而不是个别航次问题上,产生了争议。依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应适用船旗国法,但"船旗国法"在这里是一个含糊的概念,因为8批货物分别由一艘马耳他船、一艘中国船、两艘利比里亚船、一艘荷兰船以及一艘香港船装运。哪个国家是船旗国,适用哪一国法律,成了难以确定的问题。
问题:
(1)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应如何选择法律?
(2)该案应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
2.重庆一公司与一英国公司在香港签定一合同,后发生纠纷。重庆公司诉诸重庆某法院,法院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应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适用中国法。
问题:
如果你是主审法官,该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
3.俄罗斯侨民米嘉是一孤身女性,在中国死亡,留有一幢洋房和金银首饰若干。其唯一的姐姐安娜侨居澳大利亚,现安娜向我国法院提出要求继承米嘉的遗产。
问:(1)我国法院能否受理该案?为什么?
(2)本案该如何适用法律?安娜能否继承?为什么?
4.美国人jack于1998年来中国工作,与一中国女子李雪青相识并产生感情。2000年3月,两人未经登记而以宗教方式在中国结婚。2001年8月jack不幸遭遇车祸死亡,其远在美国的父母赶来中国,后与李雪青在jack的遗产继承问题上发生分歧。涉案遗产包括jack与李雪青婚后共同购置的公寓一套及jack存在中国某银行的存款若干。jack的父母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声称jack与李雪青未经登记结婚,该婚姻是无效的,因而李雪青没有继承权,他们要求继承jack遗留在中国的全部财产;李雪青认为,jack来中国之前居住的美国某州是允许以宗教方式结婚的,因而他们的婚姻是有效的,她有权继承jack的遗产。
问题:
(1)本案是否存在先决问题?为什么?
(2)jack与李雪青的婚姻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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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7/6/10 1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