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已回复2006/9/8 12:23:40
您好!
我是替朋友向您咨询.就以A来代替他吧.
A有一个要好的朋友B,B有一个朋友与信用社主任很熟,B想通过这个朋友贷款,但他自己已贷过,不能再贷了.于是他就请A帮忙,用A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为A办理了假营业执照,以A的名义向信用社贷款40万元,时间为半年,(信用社主任明知这一切,担保人也是B找的人).A在B的引领下签完了所有的字,办完了手续,领到了支票,就把支票给了B,B去提取了全部贷款为已所用.
后来,B因为个人财产纠纷逃走他乡,销声匿迹.A找不到B,也没有证据证明钱给了B.请问A该怎么办?
另外,A住的房子房产证上为他的父亲所有,他家除了有些家具\家电外再无其他财产,远不够40万元.他有固定工资,但很低.法院会采取怎样措施?
还不上贷款会不会判刑?如果他也要远走他乡,法院会怎样?
按你以上所述,A 与银行的贷款合同有效,该款应由A偿还。A家中的家电家具等生活用品按法律规定不能执行的,如他有固定工资,法院可以执行这个工资,但应留一定数额用于A的生活用。如A了远走他乡,法院有可以通过公告 送达的方式,进行缺席判决。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6/9/9 11:4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