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求助
已回复2007-07-21 20:44:27
我手中有份合同,是我们(乙方)和出租方(甲方)签定的一份很不合理的合同,大体情况是这样的:2004年7月25日签定,两个见证人,用途是种蔬菜大棚;合同详情:土地承包合同出租方签字和租赁方签字,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具体事项如下:一.甲方向乙方提供4口人的土地,面积是520平方米。二.土地承包费按照每年100元计算,合计400元,乙方于农历夏至前向甲方交纳(先交钱后种地)。三.若出租的土地被国家或集体征用而土地补偿金支付给乙方,则按照如下方案分配土补偿金:1.若土地补偿金按标准分为温室一等.露天一等,乙方应按照露天菜地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土地补偿金,剩余部分归乙方所有。2.若土地补偿金不分等级,统一按露天标准补偿,那么乙方所得土地补偿金应向甲方全部交纳。3.时间为至到大队(国家)占用为止。四.如出现合同纠纷,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通过法律解决。五.本合同一式贰份。以下是甲方签字乙方签字见证人签字和立约地点以及签定日期。合同完毕。由于520平方米的地方小甲方向大队提出加560平方米土地,钱有我们支付,包括大棚押金:3000元,村委包地金(三年):1350元,个人租地金(一年):400元,共计是4750.00元,这有甲方的收到条。(大队不允许私自出租承包土地,所以有甲方去大队承包的,以后占用后补偿金也是补偿给甲方的555555)我们承包的是甲方的土地,上边的温室大棚是我们自己建设的,蔬菜和建筑物都应归我们所有,按照这个合同对我们是十分的不利,以前拆迁是露天蔬菜.麦田.果树按每平方米13元补偿,按种植标准建设的高温大棚并种植蔬菜的按每平方米30元补偿,按种植标准建设的高温大棚,设施齐全,种植粮田或未种的,按每平方米29元补偿,达不到种植蔬菜标准的大棚,按每平方米27元补偿拆迁时间7天,在7天内全部拆迁完并把所有物料运走并有圣城街道验收小组验收合格的可凭验收单领取补偿费总额的20奖金。现在是另外的一块地已经被征用了,补偿标准不一样了,不管是露天菜地还是标准大棚都按照每平方米30的价格赔偿了,这份合同就没有多大的用处了,甲方来人说按现在的情况被征用的话就没有我们的补偿了,这十分不合理的,蔬菜和建筑物是我们出钱自己建设的,大队现在就是只按照甲方的人口和土地数补偿,上边的建筑物和蔬菜就笼统在里边了,甲方也说不会拿出钱补偿我们的蔬菜和建筑物,合同上也没有详细的说明,其实这个合同是很不合理的合同,第一条就错了,应该是甲方按照露天菜地的标准保留土地补偿金,剩余部分归乙方所有。第二条,统一按照露天标准补偿,就不合理,乙方所得土地补偿金应向甲方全部交纳。钱是先补偿给甲方的,然后由甲方再给乙方才对的,这样甲方就利用了我家里人不怎么懂法律的缺点和我们签定了这份不合理的合同,我想请问我们怎么办呢,通过法律能解决吗?主要上解决合同上不合理的地方,协商是不可能了,利益全部在甲方手里,甲方不会让步了,我们现在做的只能是求助了,因为合同已经签了,只要能够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就可以,我指的是土地上边建筑物的补偿,现在的大棚刚赚出本钱来,三年的劳动就这样浪费了,就太没有天理了,我们通过法律能不能改合同,如果现在征用甲方的这块地,我们就什么也得不到了,上边建筑物的补偿在土地补偿金里了,这样甲方就不会拿出建筑物的补偿金来补偿我们了,我们这块地很快也会被征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被征收后,要对土地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人进行补偿,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建筑物补偿费这三部分。其中,
土地补偿金是给土地所有者进行的补偿,这个不属于你的赔偿范围。
土地补偿费是针对土地所有权给予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法律规定归集体,即归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即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土地补偿费按土地亩数计算,标准为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自2004年10月21日起该项费用以被国务院2004年28号决定解禁,准许集体组织内部进行分配。具体分配办法各省有不同的规定,有的省市还没有具体规定。但主要原则是村民自制原则,由村民2/3以上决定分配方案。
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针对土地使用权、农民生活来源给予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土地承包户,即农民个人,如果同意集体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则归集体统一使用。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为,每一个需要安置的人员补助费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偿是针对财产所有人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财产所有人。标准由省级政府授权给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应当是属于你的补偿范围,仅土地补偿金与安置补助费是本村村民按人口进行分配的。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7-07-22 08:3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