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
已回复2007-09-19 21:34:45
新加坡在我国注册某私人公司聘请甲为在我国境内代表,提供服务,2001年6月签订协议,由于公司事务很少,2001年8月便停发甲的劳务费。现甲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自2001年8月以来的劳务费,但未经劳动仲裁,请问:本案是否应经劳动仲裁?此案甲只提供协议未有其他证据,甲的诉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谢谢!
你所说的这种情况,我认为是劳动争义,应当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这期间甲向公司要过,诉讼时效中断。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7-09-20 15:2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