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已回复2007-11-04 11:18:55
您好:
我与2006年7月3号,到江苏淮钢集团上班.并签定了劳动合同.适用期1年,在2006年12月18号,我公司正式被江苏沙钢集团收购.并且更名为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有限公司.在更换了顾主的情况下并没有重新给我们签定劳动合同.我与2007年6月20号正式辞职.但没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只是向所在分厂交了份辞职报告.现在想回去取回我的档案,原单位让我交纳违约金.请问我应该交纳吗?
我感觉我们的劳动合同无效.不该交纳!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你述你们合同的试用期为1年,你是2006年7月3日签订的合同,到期为2007年7月3日。但你们约定的试用期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7-11-05 09:2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