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赔钱吗?
已回复2006-10-25 09:45:32
咨询内容: 我在某私立学校已经工作五年,(01.8--03.8,04.3-06.10)五年期间,校方未能给上养老保险。现由于某些原因,我个人(乙方)想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原合同期限1年,现已履行4个月。)合同中,违约责任规定:甲乙双方在无违反合同条款情况下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为:小学教师未履行完的月份乘以壹千五百元人民币,中学教师未履行完的月份乘以两千元人民币。
请问此规定是否合法?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我个人单方面违约,(已经提前两个月提交书面辞职信)是否要承担以上违约责任? 上岗前,校方从工资中扣除了3000元作为“违约金”,我能要回这3000元钱吗? 盼回信,谢谢!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者应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就可以了,并且在这30日内,你应按以前一样上班,你就不存在违约情况了。如果你没有违约,对方就不能扣除3000元。并且合同也约定,你违约了,并且违约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才担赔偿责任。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6-10-25 13:2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