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
待回复2008-01-02 21:04:21
我在服装市场有一房间,与市场管理方即房间产权所有者签订有租赁格式合同,内容要求非常严格,规定不准转租。但实际习惯是所有经营户都出租给租赁户经营。市场管理方对此予以默认。多年来我一直亦是如此。前段时间,我将房间租给甲,并且签订了租赁协议。价格不高,希望甲能长期稳定经营。甲要求协议中不必写上“未经甲方允许,不准转租”,我想甲若实在经营压力大,给我打招呼后可以转租,人性化处理。于是就没在协议中写上。结果几日后,甲将房间高价转租给乙,从中炒作牟利。其意不是诚心经营,而是见价格不高,有利可图,伺机炒作牟利。其行为违反了市场方面不准高价炒作的规定。我即依据《合同法》第224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决定解除与甲的合同。于是我将房间上了锁。但甲拒不退出。表态说你的房子你随意,该出租的租吧。考虑到房间不宜关门过久,我即将房间租给乙。此时市场管理方以我违反合同规定,关门时间过久为由将我的房间使用经营权收回并且所收纪律保证金不退。由此我损失巨大(保证金、找人协调保住经营权的费用、近两个月的租赁费损失、未来长期可以获得的租赁收益)。如果甲要求我返还租赁费,我欲要求其赔偿我的损失。请问应当如何处理?我可以要求哪几项损失?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