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已回复2008-01-04 19:17:45
2006年我骑摩托车与骑自行车的人发生交通事故,当时支付对方医疗费5900元,2006年12月对方以九级伤残起诉到法院。我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二次鉴定结论:不够伤残。对方于2007年10月份申请第三次鉴定,由于对方不同意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而自动放弃,12月份在我和法院都不知到的情况下,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第四次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现对方想以不构成伤残进行调解。)
请问:⑴不构成伤残的赔偿费用有哪几项,分别是多少。
⑵第三次鉴定在对方自动放弃的情况,鉴定是否终结。
⑶在诉讼期间,第四次单方私自鉴定是否合法有效,法院通知我质证,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⑷哪次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以法院委托鉴定的为准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01-14 09:5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