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局发给我们的行政裁决
已回复2006-10-29 23:44:40
国有土地。在没有提出房屋调换的条件的情况下,以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的现金补偿条件,进行裁决,限15日内搬迁。评估,测量房屋时,被拆迁人不在场。对被拆迁人提出的要求(一平方换一平方,包括自建面积),房产局或拆迁人没有任何答复。房产局接受拆迁人的裁决申请到行政裁决文件下达,超过了一个月的期限(两个月)。请问朱律师,这样的裁决是合法的吗?针对房产局这种行为,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不合法,你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期限内
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还应当说明理由。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或者拆迁面积超过三分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在决定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决定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房的,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但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同区位同类房屋的销售价格,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以所提供的安置房屋与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和被拆迁房屋均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评估。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房屋的面积或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与被拆迁人进行产权交换。未经被拆迁人同意,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拆迁人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超过百分之三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接受。
拆迁非营利的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6-10-30 08:4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