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
已回复2008-04-20 21:53:31
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规定,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如果进行旧村改造(非修路,是让出土地招商引资,包括建设经济小区或政府人员家属院),这种情况是否还要遵守《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如果县政府强行制定低价赔偿措施,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山东省拆迁管理条例,施用于国有土地的房子的拆迁,农村的不适用.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04-21 19:4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