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争议
已回复2008-05-20 16:32:21
我朋友于2004年9月毕业到a公司工作,a公司经理与她签定劳动合同,但只是让她在合同的最后一页签署名字,时间未填。后得知经理自己在合同上签上时间并把合同期限设为3年,并在这期间给交养老保险。后2006年11月公司经理又让她补签劳动合同(理由是公司更改名字),还是故技重演只让他们签上名字,日期由经理代签,后来得知期限还是3年。后2007年8月底朋友提出辞职,并交给经理辞职报告,经理不同意(理由是朋友违约)。2007年9月底朋友离职。2007年11月朋友收到劳动仲裁,结果是无法调解。近期朋友又收到法院电话。请问律师:朋友该咋办?
这种情况,作为劳动者只要履行解除劳动的通知义务即可,你所说的你的朋友已履行提前30天的通知义务,应当说解除是合法.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05-22 22: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