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赔偿
已回复2006-07-05 10:27:20
我是上海正大临沂加工厂的一名临时工,2005年8月22日,在冷库的大垛上摔下,造成脑挫裂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八级(单位说在上海入的社会综合保险)。我想问一下:我能得到哪些赔偿?具体赔偿数额是多少?应按上海规定赔偿还是按临沂的?具体处理时限是有没有限制?再此对nei表示衷心的感谢?
致
礼
你属于因工致伤,属于工伤,应得到工伤赔偿的待遇。
因为你的单位位于临沂市内,应按临沂市的赔偿标准赔偿。
你现在可以申请工伤,申请工伤的时效为1年。
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为发生劳动争议的之日起60日
具体赔偿项目为:
八级工伤赔偿标准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停工留薪期待遇(非法用工伤亡生活费):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0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赔偿数额可根据以上规定计算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457/30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6-07-05 13: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