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命啊律师
待回复2008-06-12 20:06:34
我是云南省a州b县房管所的职工,b县房管所属于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共有十名工作人员。2003年a州成立了c估价公司,公司由于人员不足而未能在b县成立估价分公司,就委托我们十人代办估价业务和收取评估费,并签订了劳务合同。我们用c估价公司的发票收取评估费后每月上交给公司,公司把评估费的40作为劳务费再发给我们。几年来我们在较好完成房管所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加班加点付出很多额外劳动为c估价公司办理估价业务。从2003年到2007年五年的时间,我们每人从c估价公司领到劳务费共计六万余元。2008年5月,县检查院喊我们逐个去问话后,得出的初步结论是这种行为属于行贿受贿,让我们拿钱去交,并威胁说若不交就要坐牢蹲监狱。我们真是想不通,我们从未耽误房管所本职工作,是付出劳动拿报酬的,符合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也符合劳动法的精神,怎么就成了受贿罪?令人不服。这六万元可是我们每个人的命,救命啊律师!请问这构不构成受贿罪?六万块钱该不该交?不交又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