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暂扣车辆规定
已回复2006-07-17 17:44:17
律师先生:请问,有人举报我的车辆在异地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并没有察觉,后交警电话通知车主,我已带车前往事故发生地处理,交警已暂扣我的车辆、驾驶证、行车证,该事故现只有证明人说我是肇事车辆,但我的车辆上无任何事故痕迹,在这个事情的处理上,法律对时间、程序等是怎样规定的。请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三十三条 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如的鉴定的,在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你无事故责任,应自你接受认定书之日起,放送车辆。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6-07-18 08: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