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的户外广告,临沂市人民政府已规定由临沂城管执法局管理,
临沂市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临沂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连承敏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临沂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美化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牌匾、布幅、绘画、汽球、拱门、招牌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散发的广告。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督、招标、拍卖等管理工作,并按照城市空间资源有偿使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及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二章 户外广告的设计、设置、安全维护要求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内容真实、健康、清晰、明白、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设置地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布局合理,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按本规定的有关标准制作,所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做到安全、美观、规范,不得粗制滥造,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城市空间资源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实行有偿使用,设置权必须依法取得;
(五)美化与亮化相结合,在广告美化时,同步设置亮化设施。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0米范围之内;
(二)在候车亭、路牌、消防栓、邮筒等公共设施10米范围之内(候车亭、站牌本身附设的广告除外);
(三)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的;
(四)跨越城市道路、公路的;
(五)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六)在透视围墙上的;
(七)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的;
(八)影响现状绿地效果、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九)在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内;
(十)在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
(十一)其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妨碍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功能分区的不同和城市不同区域、路段的实际情况,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合理分区,并提出具体的设计设置要求。
(一)城市各类居住小区、组团及其它配套设施广告设置要限制尺度,严格控制商业性广告,维护和谐宁静的居住环境;
(二)市区商业、服务业等设施比较集中的区域,广告设置要丰富多彩,可采用灯箱、霓虹灯等多种形式,营造现代商业氛围;
(三)城市道路上的户外广告根据《临沂市户外广告规划纲要》的规定设置;
(四)严格控制广场、公园、游园、绿地红线以内户外广告的设置,保证视线的明晰和通畅;
(五)城市出入口、车站、机场等其它区域,主要设置宣传社会公德、精神文明及城市品牌、城市景观、人居环境、旅游名胜、工业品牌的广告。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内容审查、审批的文件;
(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三)营业执照或者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四)场地或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等使用协议;
(五)广告设施设计效果图等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将有关资料备案。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遵守审批和登记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和内容,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审批和登记内容的,应向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依照本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核准期限内,未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遮盖或迁移。因城市建设、市容整治等特殊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需要拆除和迁移广告设施的,广告主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材料应符合生态、环保、安全、美观等方面的要求,提倡使用新材料,设计与安装应当牢固安全,并根据需要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和低压配电等安全保护措施。户外广告应定期进行维护,保持整洁美观、字体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路牌、灯箱、橱窗等较大体积的户外广告,须标明制作单位名称。对脱色、破损、陈旧的户外广告,要及时维修、翻新或更换。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因倒塌、脱落等原因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的,由户外广告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户外广告所有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审批后,三个月内未予设置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否则自行注销。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需要延长设置时间的,设置者应向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实行年检制度,不按时参加年检和不服从广告管理规定的,户外广告所有者应当自行拆除,否则由执法部门强制拆除。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计设置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 落地的柱式广告及单独放置的实物造型和电子显示牌等的设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间距:30平方米以上广告的间距,建成区外一般不得小于300米,建成区内应根据其遮挡、美化的不同需要,确定间距和牌面大小。30平方米至5平方米的广告,间距不得小于150米,5平方米以下的广告,间距不得小于50米;
(二)在市区街道两侧设置广告,牌面外沿不得延伸到机动车、非机动车道以内的空间;
(三)因商业介绍和识别的需要,在未完工的建筑楼盘前,可设置一个仅限于名称宣传的临时广告;
(四)严格控制在人行道上设置底座式广告,不得占用人行道设置实物造型广告;
(五)不得影响市政、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影响无障碍通道的使用;
(六)落地的立柱式广告应使用不锈钢管柱体、塑钢箱体制作;
(七)不得设置跨路的框架式广告设施(遮挡过路管线的除外);
(八)不得设置在快慢行车道的隔离带内。
第十九条 楼顶广告的设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控制在新建建筑和高30米以上的建筑的楼顶设置户外广告;
(二)楼顶广告必须设计为通透式广告,高度一般不得超过8米,且应与楼的整体相协调;
(三)广告牌面和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并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
(四)广告提倡用霓虹灯装饰,其支架不得外露且防锈处理应达到五年以上。
第二十条 墙面广告的设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广告牌面不得高于屋顶,宽度不得超出墙面的外轮廓; (二)牌面的厚度不得超过30厘米;
(三)牌面的下沿距地面高度以达到遮挡或装饰的目的为宜;
(四)广告牌面原则上不得遮挡门窗及破坏建筑物风格。
第二十一条 门店招牌广告的设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门店招牌广告,原则上要“一店一牌”,一店沿街多门的,可设置标准统一的二至三个招牌,相邻招牌设置要紧密相连,不能留有间隙;
(二)招牌广告只能在建筑物的一层门楣处设置,均为贴墙式平面布置,上不挡窗,下不挡门,外伸不超过40厘米;同一建筑、同一路段且建筑风格相近的招牌广告必须上下边缘高度一致,保持在一个平面上,位置平整,规格、样式相对统一;不得设置突出式、竖式广告,在特殊造型的建筑门头处,为取得广告招牌统一平齐的效果,个别招牌经批准后,可以超过40厘米,但必须与相邻的招牌广告相协调;门头两侧的建筑物立面上、二层及二层以上门窗和墙体上不得设置;
(三)招牌广告的材料提倡采用铝塑板、霓虹灯或其它新型材料;
(四)招牌广告应使用简体字,禁止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使用外文字要规范,字体的高度及宽度不得超过底牌高宽的2/3,中文在上,外文在下,中文字体占三分之二,外文字体占三分之一(国际、国内统一品牌连锁店与专卖店除外);
(五)欧式建筑二层以上门窗墙体、屋(楼)顶不得设置任何广告招牌,一层门头广告招牌不得遮挡建筑装饰线及门窗发券型,色彩要与建筑物外墙颜色协调,底牌以浅色调为主,字体颜色采用金色、红色、黑色,以一幢建筑为单位统一设计布置;
(六)优秀近现代建筑、城市标志性建筑不得在建筑外立面设置招牌,只可在其入口处挂置相应规格的匾额;
(七)所有临街建筑物的玻璃门窗上,不得张贴广告性文字或图案。
第二十二条 布幅、充气模型、拱门、气球等广告的设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充气模型、拱门、气球等应设置在开阔的场所,设置在人行道上的,距路沿石不得少于5米;
(二)严格控制利用楼体悬挂横幅;在沿街门面上悬挂横幅的,必须贴靠门店招牌下方外墙,长度不得超过门店宽度;
(三)布幅、充气模型、拱门、气球、彩旗等广告的设置,应当拉紧绷直,做到牢固、美观;
(四)严格控制布幅、充气模型、拱门、气球、彩旗等广告的设置,因重大活动、开业庆典等确需临时设置的,须由举办者或组织者在活动举办前报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登记,设置时间不得超过3天,并不得占用公共设施、依附于树木、侵占绿地等公共空间。
第二十三条 其它户外广告的设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控制车体广告和以车辆作为广告载体的宣传;利用车体设置广告,尺寸不得超出车身,喷涂画面不得超过车窗下沿,车头和车尾严禁设置广告;
(二)严格控制各类指向牌的设置,确需设置的,应按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经批准后设置;
(三)各种临时宣传站(点)必须按审批的位置、数量和时限设置;
(四)市区内沿街店铺门前严禁摆设各类灯箱、指示牌、广告牌等;
(五)未经批准,不得在宣传橱窗、公告栏及其它公共设施上搭载广告。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未经审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擅自在市政公用设施、电线杆、树木、墙壁等处乱贴、乱画、乱涂广告及散发纸品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处2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清除非法广告。
擅自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广告的区域设置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执法部门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第六款之规定责令限期维修、翻新或拆除,对拒不履行的,强制执行,其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中其它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执行罚没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户外广告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临沂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临政令〔2003〕21号)和《临沂城区户外广告设计设置技术标准》(临政办发〔2003〕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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