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生荒地种植庄稼的法律法规
待回复2009-12-15 19:37:06
我父亲于2001年承包大队的山场30年,2003年开始种树,镇上林管站也承认造林的事实。2008年在大队采伐过的生荒地上种了40亩庄稼,收入20000元,2009年承包出去,租金12000元,今年7月份县森保科(森林公安局)认定我家违反了土地政策法规,在未经过批准开垦的生荒地上种庄稼超过6亩就触犯刑法,并把2009年出租土地所得10000元没收。并办理了取保候审,9月份森保科,把材料交到检察院,要起诉我父亲,检察院找我父亲谈话说:“2008年收入的20000元也要没收。”这可是老农民两年的收入啊,没有交,这事就拖下来了。请问他们的做法,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嘛,按什么标准执行,通过什么途径解决。非常感谢你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