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劳动保障
已回复2010-02-28 13:27:38
我在农行工作15年的员工,2007年9月银行对员工考核,减员,在劳动合同期内行领导口头通知让我下岗,在工作岗位上我有了病晕倒了,行领导把我送进了医院,行长口头对我说今年减员不减我了,等病好了就让我上班。我于单位签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间为2007年9月份,合同期限满后还继续发着工资和其它待遇,到2008年1月份突然把工资和其它待遇给停了,我没有接到单位任何书面通知,我不明白。这两年多我多次找单位领导要求安排我上班,可领导说我不能上班了,合同期限满后和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了,给我点补偿金就清了,单位未依照劳动法给我终止了合同,我接受不了,劳动单位这种无理由,无条件,不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没有给我任何书面形式通知,单位一方就说把劳动合同给我终止了,为此我大病了一场,我不知道是何年何月给我终止了劳动合同,至今没有接到单位任何书面形式通知。
请问律师!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没有依照劳动法规实施,我无法接受,我该怎样去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2.依照劳动合同法规我还能回单位上班吗?
3.我在家这几年的时间工资和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该怎么给我补交和补偿;
在此谢谢了;
1、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你可以续继上班。但实践中很难。
3、单位与你解除劳动期间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给补交上。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03-01 13: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