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违约
已回复2006-08-07 00:02:56
案情:原告与被告相约同去某地游玩,由被告驾驶自有的无牌摩托车载着原告,行驶途中与一货车相撞,致原告受伤。因当事人各方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交警部门以“现场已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为由,告 知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等损失,被告拒绝。原告以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在开庭前又变更为违约之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全部损失。
被告对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根据《合同法》第288条的规定,客运合同应具备“双务、有偿”的法律特征,本案中,原告是无偿搭乘,并且被告不是专职从事运输的营运车辆,所以原被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告按违约之诉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认为:被告的辩解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本案中,原告、被告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合意,约定原告无偿搭乘,此时已完全符合民事合同的特征,根据《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双方就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且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从此意义上推定,客运合同同样适用于无偿搭乘,根据“承运人应当对经其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可以推出承运人与经其许可无偿搭乘的旅客也形成客运合同。虽无偿乘车,但只要是承运人经可的,双方也成立客运合同关系。
三 、《合同法》第288条属于一般规定,第302条属于特殊规定,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规则,应当优先适用第 302条。换句话说:有偿、双务是客运合同的一般特征,而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无论是有偿乘座还是无偿搭乘,承运人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属于例外规定。所以,即使无偿搭乘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客运合同关系,也不能受客运合同的全部规则调整(如《合同法》 第292条、295条等有关支付运输费用方面的条款),但对运输过程中搭乘人的伤亡,却要用客运合同调整。
四、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0条及相关法律规定,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一般也不影响合同效力,例如:公民个人之间偶尔的商品买卖、出租、承揽等合同合法有效,不会因为公民不专门从事经营活动而受影响,同理,公民之间偶尔的客运合同也应如此。
五、非专职从事运输的车辆承运人也能与乘车人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运输合同不应该仅限于专门从事运输的车辆。《合同法》 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显然,根据反面解释就应当存在“不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可见,非专职从事运输的车辆虽然属于“不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但仍是承运人,可以与乘车人形成客运合同关系。
六、我国刑法禁止类推,但民法中允许类推,《合同法》第124条已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案即使不完全符合《合同法》 第302条的全部要件,也应参照《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处理。
原告用上述第一、二、三条理由主张:客运合同可以无偿,用四、五、 六条理由主张:即使被告不专门从事车辆营运,本案也应适用《合同法》第302条。
原告还提供了几个典型案例,主要有:1、黄松有主编: 合同法司法解释案例释解(219-221页);2、人民法院报:2004年9月1日4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联合制作:2006年3月28日《经济与法》;4、中央电视台:2005年12月26日《今日说法》。上述案例同原告的观点完全一致。对此,被告认为:上述案例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告认为:上述案例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和黄松有副院长也支持这一观点,地方法院完全可以参照执行。
另外,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无偿乘坐他人车辆,在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如能证明其搭乘经车辆驾驶员或车辆所有人同意,应比照客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乘客遭受损害的情形酌情处理。”对此,被告认为:外省高院的规定本省不宜适用,原告认为:江西省该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一致,也符合法理,本省可以借鉴。
特请教朱律师:原告的观点是否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通过以上你的叙述,有两个事实应予以认定
1、原告与被告相约同去某地游玩,由被告驾驶自有的无牌摩托车载着原告,双方对于由被告提供交通工具,将原、被告送到目的地,这一事实双方应当没有异议,这个事实能证实原、被告间建立了无偿运输的合同关系。
2、原告是在被告驾车运输过程中受到的伤害,这个事实能证实安全运输的义务。
分析:
1原、被告间建立了无偿运输合同关系。
2根据合同违约原则的无过错原则,只有原告因过错造成的伤害,被告才能免责的法定情形。
3因合同法对于无偿乘坐,不是从事客运的民事主体,因运输乘客造成损伤的,应当参照合同法中关于客运合同的规定,进行赔偿、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6-08-07 10:5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