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求助!
已回复2007-02-27 15:13:55
尊敬的老师您好!我是临沂市莒南县团林镇的一名群众,现在有个非常紧急的事情需要你们的帮助,恳请给与帮助。我的大哥徐家明(A)2003年在日照市黄海粮油工业公司上班时发生了工伤事故,经过一年的救治没有康复,2004年上半年去世了,现在留下一个7岁的小女孩(B)和我大嫂(C)。我大哥的父母(D)分别是1952年和1950年出生。现在我大嫂(C)要带着孩子改嫁,我大哥的工作单位日照市黄海粮油工业公司通过日照市社会劳动保障局总共给了我们59668.04元的赔偿费用,我大哥当时的固定工资是在1500左右,他们单位的律师说这笔钱我大哥的父母(D)和我大嫂及孩子(B、C)要按照3:7的比例分这笔钱,也就是我大哥的父母(D)分到17900元赔偿。现在我大哥人已经不在了,我大哥的单位日照市黄海粮油工业公司把这笔钱给放到日照市公证处提存托管了,我们非常不理解,我们现在非常想知道,作为一个工伤死亡的职工,家属到底能得到哪些项目的赔偿?分别是怎么计算的?我恳请老师能在百忙之中抽出一点时间给我们提供一些帮助,我和我的亲人们谢谢您了! 我的电话是13146591170 邮箱是:syc99@qq.com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因为你哥的工伤发生地为日照市,计算基础以日照市的职工工资为准,建议你咨询一下日照市的律师。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7-02-27 17:0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