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待回复2013/10/1 16:20:20
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08月14日16时50分许,高××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自沂水县沙沟镇前朱雀二村由北向南驶入徐沙路向西右转弯,沿路边以不到10公里/h的速度行驶(拐弯处没有指示灯),行驶到距离拐弯处5米左右,与沿徐沙路由东向西行驶王××无证16岁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刮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王及成员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以下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水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1.当事人高××(三轮摩托车司机)在此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和未按规定让行两项违法行为,属于隐患型和主动型严重违法行为,其行为对发生该路段交通那个事故所起的作用相与对方相当,是此事故发生的原因,存在过错。
2.当事王××(摩托车司机)在此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无证驾驶机动车和为确保行车安全两项违法行为,属于隐患型和主动型严重违法行为其行为对发生该路段交通那个事故所起的作用相与对方相当,也是此事故发生的原因,也存在过错。
3.当事人高××(摩托车后座)在此事故的发生中无违法行为,不存在过错。
以上事实有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陈述、伤情查询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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