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急,请帮帮我
已回复2007-03-20 17:33:12
三个月前,我婶婶有一篮子辣椒(其中有一半是我姑姑的)拿到邻居张阿姨家磨辣椒(用张阿姨家轧肉的机器),张阿姨就帮忙给我婶婶清洗机器,在这过程中,张阿姨的手指被轧了,共花费九千多元.我婶婶说是张阿姨让她开电闸的,张阿姨说不是这样的.由于当时只有他们两人在场,且各说一词,也说不清是谁的过错.通过咨询,律师的意见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我婶婶贺张阿姨两人各自承担医药费.我姑姑不用承担责任,原因是我姑姑虽有辣椒,但与手被轧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但是我想,从非常朴素的想法出发,我姑姑有辣椒,也是一个收益者,也应该适当承担责任.后来我查了一下资料,<<民法通则意见>>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收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请帮我分析一下我婶婶的责任.谢谢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其中一半辣椒是你姑姑的,可以民法通则157条的规定,让你姑姑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7-03-20 20: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