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律师的及时答复
已回复2007-03-31 14:44:52
律师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的关心和帮助!
我们是3月29日"几家商户的烦恼"的留言者,上次留言可能表达不清导致您认为我们的租房期未满(实是买卖房屋时未满现已过数月).
当时无论是政府土地部门收回、出让该国有划拨土地还是原房主卖房过程,都在我们不知情的状态下进行的,后来才知道土地出让在《临沂电视报》县版插页下角登过一次,但从出让公告看县土地局和原产权人签的土地收回协议中,土地补偿等出让结束后拨付给乙方,地上建筑补偿额比房产机构评估价高1倍、由出让土地竞得者确权后自己与原房主结算抵顶.且协议中没有双方的违约责任及解决办法只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一条,再就是土地收回协议标题为收回而内容中却始终称收购......
请问律师,根据目前国家法规结合我们的优先购买权,政府收回土地协议达成(出让公告前)是否有义务告知我们这些与该房地产有着利害关系者?这份协议有无或哪些违规之处?我们打算状告新、老房主及政府土地部门可行吗?
再次谢谢律师,祝您全家幸福、事业腾达!
打电话联系咨询吧,因为你所说的有很多地方需要进行确定,你的问题比较难。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7-04-02 17: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