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学会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的规定

作者:山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 来源:山东省医学会 发布时间:2006-07-04 11:03:0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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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学会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的规定

 

来源于:山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山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负责进行全省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医疗事故争议经市级医学会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医患双方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进行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未经首次鉴定的,省医学会将不予受理。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若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医学会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若双方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医学会进行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若医患双方仅有一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先到当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首次鉴定申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委托市级医学会进行首次医

 

特殊情况由当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给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市级卫生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市级医学会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若其中一方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可向受理此争议的市级或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起再次鉴定申请,由原委托部门或人民法院委托省医学会进行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三、医疗纠纷进入法律程序的,可以由申请方向司法机关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由司法机关委托市级医学会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若其中一方对首次鉴定不服,可以向受理此争议司法机关,提起再次鉴定申请,由原委托单位委托山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进行再次鉴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未经市医学会做出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2.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申请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申请人应按照程序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视情况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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