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规定

作者:山东省物价厅 来源:山东省医学会网 发布时间:2006-07-04 11:33:15 点击数:
导读: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发[2003]77号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省卫生厅:你厅《关于申请调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函》(鲁卫申字[2002]2…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鲁价费发[2003]77号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函》(鲁卫申字[2002]20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申请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每例收取鉴定费3500元;申请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每例收取鉴定费2500元。取消县级鉴定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医疗事故鉴定费由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预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承担;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出鉴定的一方承担。

 

二、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级医疗事故鉴定组织不得突破,也不得加收其他费用。对承担鉴定费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各级医疗事故鉴定组织应给予适当减免。

 

三、医疗事故鉴定费主要用于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的会务、调查、专家劳务等费用支出。各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鉴于此事社会比较关注,各级物价、财政、卫生部门以及医学会等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省卫生厅、财政厅、物价局(89)鲁卫医字第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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