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07-11-10 10:34:12 点击数:
导读:新的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

新的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企业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个体经济组织

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

、上述三类用人单位外的其他组织

本条第一款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就是说除列举的三类用人单位外,本款还规定等组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属于等外,也就是说除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外,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用本法。这三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们不属于本条列举的任何一种组织形式,但他们招用助手、工勤人员等,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需要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

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政协等。对于国家机关内的工作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应当区别两种情形适用:

1、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范围。

2、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范围。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社会公共管理事务的组织。其与工作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应当区别三种情形:

1、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法,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范围。

2、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范围。

3、是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特别规定的,也要按照本法执行。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情况也比较复杂,其与工作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也要区别适用。

1、有的社会团体如党派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管理;

2、有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文学艺术联合会、足球协会等文化艺术体育团体,法学会、医学会等学术研究团体,各种行业协会等社会经济团体。这些社会团体虽然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但实践中对列入国家编制序列的社会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比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

3、除此以外的多数社会团体,如果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就按照本法进行调整。

4、以上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如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适用。

 

【区别】与劳动法等劳动法律的不同点

 

《劳动法》第二条和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1)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5)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按照当时的设计,就是将劳动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一部分按照劳动法进行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已不适用劳动关系客观发展的需要。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即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此外,本法还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和现实劳动关系的需要,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专门规定。

 

【实践】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1、非法用工问题

用人单位没有按法律规定进行登记的,不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这种情形中劳动者与非法用工主体之间是劳动关系,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2、家庭雇工、兼职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的问题

家庭雇工、兼职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在实践中是作为雇佣关系来处理的,是不是受新劳动合同法来调整,本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3、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工

新的劳动合同法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工,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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