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变更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08-01-02 09:45:12 点击数:
导读: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变更的法律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

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变更的法律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丝、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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